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2018年,我省对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全面开展了调查摸底,对不符合要求的配套园情况逐一进行建档立册。2019年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完善全省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我省又组织开展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治理工作的具体举措
第一项举措是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市、县为单位,摸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本底,分类列出清单。此项工作已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项举措是全面整改。各地根据前期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列出分类清单,制定治理方案,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分四类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整改,并对每类问题的整改限定时间。第一类是规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对没有列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旧城区改造、“三改一拆”、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等,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此项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类是应建未建问题。对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小区应当建设配套幼儿园而没有建设或缓建、缩建、停建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此项工作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和设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第三类是建成未移交问题。对已经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明确具体移交方案;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等手续。第四类是未办成普惠园问题。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建成,但未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于2019年8月底前整治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已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实际没有办成幼儿园而挪作他用或空置的、没有完全举办幼儿园而将部分园舍改为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此项工作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收回,2020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
第三项举措是加强监督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力量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加强督导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进度缓慢、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三、治理工作的推进机制
省政府成立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地进行业务指导,建立销号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总结提炼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通知》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明确治理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地要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治理举措。对治理难度较大的项目,要建立重点项目销号制度,确保如期完成治理。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问题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